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
监会2021年8月6日证监许可20212649号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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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
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4年
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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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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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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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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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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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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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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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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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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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
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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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
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
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青岛
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发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
事长兼总经理,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青
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
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
炼厂团委书记、厂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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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
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信建投
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
公司外部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迪奥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
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
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B 股分析员,华一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主管,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
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党委委
员、纪委书记,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
经理,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久实
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港信期货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
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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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值班员、值长,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周向光先生,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兼党群工作部总监、职工监事,本科;
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宋浩先生,第一党支部书记、办公室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本科
双学士;曾任国核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场外大宗商
品衍生品协会党支部委员、综合部经理,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资综
合部综合管理高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风控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评与投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
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
露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高级信托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
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
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
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
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
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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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
海特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
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
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监。
吴秉韬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兼研
究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任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任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11 月任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
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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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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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
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
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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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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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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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托管业务资格。2014 年 12 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
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
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托管规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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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
内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
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均具备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
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
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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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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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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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6)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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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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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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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1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文化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 或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9)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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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4 层华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2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2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或(0351)95573
网址:www.sxzq.com
(2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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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2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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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 13 层(中信建
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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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33)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3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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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3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间 9 号楼小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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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4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4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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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jijin.com.cn
(4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4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4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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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5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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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姚杨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5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6)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7)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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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60)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6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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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6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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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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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高峰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208991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付建超 联系人 潘俊峰
电话 (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润松、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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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49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除外)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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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
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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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
认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
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M≥500 万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
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
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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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动用。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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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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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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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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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登记机构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
近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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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泰
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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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
收取前端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天)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T T≥180 天 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含)但少
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天)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T T≥30 天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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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500=8,567.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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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567.1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假设赎
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 元。
例四: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00=1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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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假设赎
回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00.00 元。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
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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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无法正常运行。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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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比例
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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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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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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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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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低
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证券。通过对主题行业的长期跟踪和深入挖
掘,获得超额收益,实现长期投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宏、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金融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运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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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政策动态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关注各项经济指标、流动性水平变化
和政策导向影响,评估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并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组合中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低碳经济是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通过技
术创新、产业结构创新和生活理念革新等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经济社
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平衡的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主题主要包括:
(1)能源领域低碳化,如以新能源、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为主营业务,
提供相关设备、技术、产品、服务等与能源产业链相关的行业或公司,包括新能
源产业链的上游资源类、中游材料类、以及下游运营类上市公司;
(2)制造领域低碳化,如家电行业、医疗器械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化
学化工制造业和轻工制造业等行业中,通过生产绿色节能环保型产品来降低社会
碳排放的上市公司;
(3)交通运输领域低碳化,如新能源汽车、电气轨道交通等涉及交通运输
领域节能减排的相关行业或公司,包含符合交通运输产业低碳化发展趋势的各个
细分领域;
(4)建筑领域低碳化,如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智能控制等降低建筑能源消
耗的行业或公司;
(5)农业领域低碳化,如林业、有机农业等通过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减少
碳排放的行业或公司;
(6)服务领域低碳化,如低碳物流、智能信息化等减少服务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有利于可循环可再生可再利用的行业或公司。
本基金关注上述领域中从粗放型、高能耗的发展转变为科学的、可持续的发
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对低碳经济相关行业的界定
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公告。因上述原因使得本基金持有的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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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对“低碳经济”主题的定义,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行业景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等角度,综合评估各个子行业的投资
价值。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领域,进一步挑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对行业配
置进行调整和优化。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低碳经济主题类的个股,构建低碳经济主题股票库,并且
根据实际情况对股票库进行调整。在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性评估和
定量评估来综合评估备选公司的投资价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将从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和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重点分析企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能力。
从市场优势的角度,将选择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
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增长率。
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
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从技术能力的角度,将选择那些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
包括:产品技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
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面。内生增长即通过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行业前景等方面来选择业
绩增速最快、持续性更强的公司。外延增长分析即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
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以及被并购价值、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被并购后
能够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的公司。
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
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
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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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财务指标。同时,基于定性的公司基本面分析
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业前景、下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
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
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而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
债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
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
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
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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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
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利率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
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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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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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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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30%。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是为了反映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低碳经济类公司
股票的整体走势,从沪深 A 股中挑选日均总市值较高的 50 只低碳经济主题公司
股票组成样本股,基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基点为 1000 点。在编制方法上,
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采用了主流的市值加权方法,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
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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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的内容。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54,860,954.66 74.3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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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342,759.66 70.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0.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614,830.00 2.2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840,000.00 2.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365.00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860,954.66 75.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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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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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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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计。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 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 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
的变动进行比较:
(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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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生效。
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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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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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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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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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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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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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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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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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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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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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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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仲裁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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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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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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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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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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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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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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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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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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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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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进行信息披露时;
时;
认后暂停估值的;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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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
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
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
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
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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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
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
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
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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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
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
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
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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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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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发售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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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基金资产组合的收
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基金资产组合的
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
下降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
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
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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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
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以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为投资目标,该类证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
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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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在应用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存在由于基金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
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标的物风险;也存在股指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
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
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
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现金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
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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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
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
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本基
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本基
金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
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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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和净值波动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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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启用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详见下述“(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
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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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
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
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
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
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
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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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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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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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
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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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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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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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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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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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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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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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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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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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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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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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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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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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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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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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未有特殊约定的适用本节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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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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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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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年02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5-83177263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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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低碳经济相
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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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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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20%;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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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
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确保
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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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
内进行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
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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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账户。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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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的,户名应与基金托管专户户名一致,因存入行
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在除基金托管人以外的
其他银行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
名章。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保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存款行或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基金管理人上门服务的方式。对于跨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
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存款行或基金管理人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之
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情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行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
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
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相关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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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相关账户的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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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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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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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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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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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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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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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
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
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账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仅对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 Call Center 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
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
在 3 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账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 Call Center 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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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司简介 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简介 公司信息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费率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基金分红 政策法规
基金经理信息 每日NAV公告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直销投资者账务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账单查询
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坐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投诉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
者的投诉与建议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账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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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直销中心
寄送
基金账户开户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直销中心
确认书 寄送
交易对账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 客户服务
代销投资者 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
单
公司产品及其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直销投资者
他投资理财咨
代销投资者
询资料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
送、基金经理报告会、资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
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
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
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
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
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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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络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 350 号岗厦皇庭大厦 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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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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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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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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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变更公告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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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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